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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财务〔2014〕241号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关于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各单位、各位老师:

  从2012年11月1日起,广东省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我校作为事业单位向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提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校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横向科研项目净收入超过500万元/年,按规定,我校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海珠区国家税务局多次通知,要求我校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税率6%计算征收增值税。11月,税局停止为我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经与税务部门多次沟通,12月中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得以恢复。

  昨天,学校接到海珠区国家税务局通知,要求我校于2015年1月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税率6%计算征收增值税,比现在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计税税负有较大幅度增加。

  为最大限度减少税负,最大限度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我处准备于本月26日再增加一次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老师于12月25日前,将代开发票的资料提交我处收费管理与稽查科(南校区逸夫楼209室,开票资料详见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主页—文件下载)。

  为降低税负,请各单位、各位老师清理应收款项,在本月31日前开具普通发票。如有合同拟准备2015年1月开具普通发票,可以提前到南、北校区核算科室办理预借发票手续。

  特此通知。请相互告知。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

2014年12月23日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                        2014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