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 | bat365在线平台网站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促进设备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用于教学或科研的贵重仪器设备,均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鼓励单位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统管共用或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保障校内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鼓励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和落实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定期组织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不定期抽查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落实上级部门对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各项工作;
(三)规划和建设校级贵重仪器设备共享信息管理平台;
(四)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推进有关二级单位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和贵重仪器设备的集约管理和开放共享;
(五)汇总、统计和报送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的相关数据;
(六)协助审核与贵重仪器设备相关的测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与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的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以下方面为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提供支持和制度保障:
(一)发展规划办公室、科学研究院:从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等资源配置方面引导和要求使用单位统筹规划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使用,促进使用单位对贵重仪器设备的集约管理和开放共享;
(二)人力资源管理处:从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核定等方面促进使用单位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高效使用和开放共享;
(三)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核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在相关经济政策上对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给予支持;
(四)总务处:在用房、水、电、物业管理等方面为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支持;
(五)测试中心:在实验技术、测试质量、规范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为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订技术规范和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各有关院系、所、中心等二级单位作为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工作规则和流程;
(二)合理制定贵重仪器设备购置方案,保证资源的高效使用;
(三)统筹建设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实体平台,推进贵重仪器设备“统管共用”的集约管理和使用;
(四)承担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任务;
(五)拟订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项目和分类收费标准;
(六)组织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对闲置仪器设备及时予以整改。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使用单位在贵重仪器设备日常使用和管理中须落实下列工作:
(一)明确分管负责人组织开展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规范运行、功能开发和共享服务等各项工作;
(二)建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实体平台,落实贵重仪器设备的专人管理;
(三)同步建立符合有关数据标准的贵重仪器设备共享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信息管理平台对接,提高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和共享管理效率,提升开放服务水平;
(四)为每台贵重仪器设备建档,内容应涵盖设备申购论证资料、采购合同、安装验收记录、产品技术资料、运行使用记录、维修维护记录、功能改造记录、报废处置记录等全生命周期信息;
(五)组织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仪器管理员”)应负责以下工作:
(一)拟定并公开所负责管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度、操作规程、经学校批准的测试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二)制定所负责管理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落实各项维护保养工作,按要求检定或校准;
(三)严格按照工作程序使用和管理相应仪器设备;对其他独立使用相应仪器设备的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及使用监督,确保其操作使用持续满足要求;
(四)认真做好设备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及时填报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数据;
(五)识别可能影响测试结果的环境条件,并加以监测、控制和记录,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测试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熟练掌握贵重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积极开发新功能。
第十条 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必须接受必要的操作培训,通过考核或征得仪器管理员许可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设备使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使用后须认真、客观地在相应的《bat365在线平台网站贵重仪器使用记录本》中记录使用时长、实验项目及使用人资料等信息。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检修,并做好维修记录。发生重大故障时,仪器管理员应及时写出详细的报告,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拆改管理、放置在校外的管理、出租出借的管理、免税进口的监管等事宜,按学校关于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循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其中,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须开放共享使用,通过加入校内外各级仪器共享信息管理平台,扩大共享服务范围。如因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开放共享的,应书面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学校保密管理或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使用单位应对分析、测试等开放服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如国家有资质要求的,应积极组织申请相关资质认定。未取得资质认定的使用单位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测试数据和结果。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除用于执行学校的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均实行有偿使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报批、报备和公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收费或改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国家或省发改委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进行合理的成本核算,参考以下方式制定标准:
(一)仪器设备使用费包括测试分析费和材料消耗费两部分。其中材料消耗费为仪器设备使用中消耗材料所需要的购置费用;材料消耗费以外的维护维修、水、电等运行费及根据人力成本收取的服务费,合并为测试分析费;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中应分列材料消耗费与测试分析费;
(二)仪器设备使用费应参照本校、本地区高校及科研院所同类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并综合考虑测试分析服务、房屋资源使用、水、电、一次性消耗材料及易耗品折旧、仪器设备折旧等费用;
(三)面向校外单位及人员收取的“校外价”和面向校内人员收取的“校内价”收费标准应有差异,原则上“校外价”不得低于校外单位开展同类项目的收费标准,“校内价”收费标准为校外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各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面向本单位人员的收费标准,单位内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校内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收费原则为:
(一)材料消耗费按材料消耗量对应的购置费用收取,不享受学校的折扣优惠或配套补贴;
(二)校内教学任务免收测试分析费,但应按照本条第(一)项收取材料消耗费;
(三)根据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或送样人员是否为在校教职工及在读学生确定适用的收费标准,以计算和收取当次的测试分析费。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收费方式为:校内人员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费均以校内转账形式结算;校外人员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费可以以支票、汇款等方式支付,学校收款后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收入(含测试分析费和材料消耗费)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相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校核算部门为各使用单位设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费专用项目,各使用单位可定期按照学校财务的管理规定进行结算。
第五章 考核与罚则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使用单位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估,以加强对贵重仪器设备的动态管理。评估考核工作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具体按《bat365在线平台网站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综合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对校内单位仪器设备共享的优惠措施为校外单位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服务。一经发现,违规人员除必须按“校外价”标准补缴差额外,在随后的一年内只能按“校外价”标准进行测试付费。累计两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内人员,将永久取消其按照校内人员按校内价付费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于贵重仪器设备有偿开放共享中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违规收取现金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提及事宜,按学校关于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2018年第24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bat365在线平台网站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大设备〔2008〕2号)同时废止。